甘孜日報 2018年05月05日
【案例】 購物時被他人撞傷但找不到具體侵權人時,超市未能舉證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案情:
今年2月,70多歲的李某在超市買肉,排隊稱重的時候被旁邊人擠碰摔倒。李某被送往醫(y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動了右側股骨頭置換手術。李某在醫(yī)院住了31天,共花費醫(yī)療費5萬余元。由于事發(fā)時現(xiàn)場混亂,李某不知道是誰碰倒了自己。盡管有視頻,但畫面顯示超市稱重處附近人群較為集中,排隊人員中有人推行手推車,人車混雜。最終,李某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賠13萬余元。
康定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跌倒受傷系由第三人擠碰所致,具體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清楚誰為擠碰者。超市認為己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未能舉證。故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之規(guī)定,超市晉位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判決超市賠償李某2萬余元。
法官點評:
安全無小事,要想避免“躺槍”,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得做好功課。管理者不僅要承擔事前的提醒義務,在實踐中還需承擔事后第一時間救助或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從硬件來說,管理者應保證電梯、臺階等設備設施的安全性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包括對設備設施的保管、維護及配備。從軟件來說,管理者還應從場所布局、安全提示、專門人員救助巡視等方面做到位,具體有警示、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等義務。
本案中,超市的賠償責任大小,與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掛鉤,當出現(xiàn)“人車混雜且相對擁擠”的情形時,其工作人員應當提示消費者防范發(fā)生傷人事故,但超市未能舉證證明已做到此點,故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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