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9年03月11日
[案例]二手房買賣毀約,中介費還給不給?——某某中介訴程某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8年4月,程某在某中介的居間服務下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由王某購買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協(xié)議同時約定,如果賣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則應返還定金,同時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相當于本協(xié)議約定定金的總額),并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即總房款的2%。隨后,由于房價的不斷上張,程某不愿意再出售房屋,通過多次協(xié)商,與王某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隨后中介仍向程某索要中介費,程某則認為房屋買賣交易沒有實際完成,因此不該承擔這筆中介費。溝通無果后中介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程某支付中介費15000元。
在法庭上,程某ー直辯稱,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且實際購房流程并未完成,因此不應支付相應費用。
瀘定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已具備合同的基本要件,該合同明確約定了房屋位置、房屋總價、交付時間以及過戶時間,中介已成功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本案中,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中明確,一旦合同無法履行,程某仍應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涉案房屋買賣,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有權要求程某支付相關居間費,但結(jié)合中介為程某提供的中介服務,并未全部完成看房、簽署合同、過戶、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認定程某應付的居間費數(shù)額應減為7000元。
法官點評:
隨著二手房產(chǎn)市場交易增多,涉及該類房屋買賣的糾紛也日益凸顯,很多民眾在房屋買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識,甚至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從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無論最終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應中介費。只是依據(jù)中介服務程度不同可以與中介協(xié)商適當減少支付。
瀘定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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