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7年05月18日
1、趙先生:我的朋友李某因急事向我借車,后來李某將一名路人撞傷,并被認定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請問我需不需要賠償,保險賠不賠?
法官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span>
您的朋友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再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并根據(jù)車主是否有過錯,來判斷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即強制險先賠,商業(yè)險根據(jù)您與保險公司的約定后賠。
借車給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車主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無過錯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如借車人有駕照且未吊銷和過期、駕照類型符合駕駛車型、對方借車時無酒駕毒駕等法律禁止行為等。另外如果車主明知自己的車有故障卻還將車借出,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里說的車輛故障指被借車輛的動力系統(tǒng)、剎車系統(tǒng)等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問題。綜上,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有沒有上述過錯情形。
2、吳女士:我與丈夫王某是經人介紹認識后來“閃婚”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現(xiàn)在已經分居二年,是否即可自行離婚?
法官解答:
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線郵箱:43216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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