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闖
貧到了極致,失了尊嚴,便是“人窮志短”,便連一個人、一個民族乃至一個國家的脊骨也“窮”起來,終于失去了站立起來的力氣、勇氣和正氣。
于是,人圍著一個飯碗打轉(zhuǎn),盯著一點米粒算計活的日子,把生和死、尊嚴和屈辱都系在吃飯這件事情上。時間久了,那空碗便成了一個枯井,人們開始習慣坐井觀天,期盼好天色和種種施舍。
我們的傳統(tǒng)文化重倫理綱常,歷來鼓勵“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社會也以這樣的道德標準鑒別世間冷暖,對人們的行為品頭論足。而樂善好施者們因為在人心中博了頭彩,也四下滿意地活著,接受人們的感恩戴德。
長久以來,施者與受者都習慣了這樣的“施”與“舍”,社會也習慣了以此來鑒別人品、官品和社會道德的滿意度??扇兆赢吘惯^到了現(xiàn)代社會,對一個致力于以法治國的社會和國家而言,僅僅幻想著依靠傳統(tǒng)道德的力量來起死回生人心是不夠的,至少這力量缺乏必要的保障。
“加快扶貧立法,使扶貧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已經(jīng)寫入了《中國農(nóng)村扶貧開發(fā)綱要(2011-2020年)》。而“扶貧立法”、“扶貧工作亟待法律護航”的呼聲也頻頻見諸報端和互聯(lián)網(wǎng)。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扶貧法問世。
相比于抽象的道德與不可捉摸的人心,法治之下的責、權(quán)、利不僅具體、明晰,針對性強,更把責任具體到了每一個人。隨著扶貧工作一天天開展,扶人者和被扶者的責、權(quán)、利終將是扶貧工作必須面對的問題。
在法律的保障下,在明確的責、權(quán)、利的規(guī)定下,扶人者不是道德體系中高高在上的施予者、憐憫者,而是責任的承擔者,國家公益的執(zhí)行者。被扶者也不是道德語境中被動的“弱者”,他們也要承擔自己相應(yīng)的責任和義務(wù),如此方能敦促貧者奮起直追,發(fā)奮圖強。
換言之,扶貧的目的是讓人心堅守尊嚴的底線,是激發(fā)人們潛在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而非無條件、無原則地派送各種福利。僅僅是扶人者一廂情愿,傾盡全力,大施恩惠,被扶者卻逍遙快活,不受法律的約束和懲罰,這樣的“扶貧”終究是曇花一現(xiàn),命不能久矣。
扶貧不可奪志。在國家全力推進扶貧大業(yè)之際,無論政府、各大企業(yè)以及社會各界有志于扶貧的人士,他們能夠提供的僅僅是機會,是舞臺,甚至是競爭激烈的“戰(zhàn)場”。而登臺亮相者也只能是被扶者,他們的十八般武藝是否精熟,他們的斗志是否旺盛,完全取決于他們自己。而這種斗志卻不是廉價地派送福利能夠喚起的。
唯有立法扶貧,扶人者和被扶者都受到法律的鞭策,人人心中才有一根可以堅守尊嚴的底線,貧窮才不至于徹底吞噬人心,扶貧工作才不會淪為貪婪者或墮落者的溫床。立法扶貧而后立志脫貧,無疑是扶貧工作長期、長效的著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