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謝成梁)10月13日,筆者從九龍縣民政局獲悉,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要求,按照《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文件精神,今后,縣民政部門將不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臺灣地區(qū))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以此對證明的具體用途和具體使用人等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