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治州”戰(zhàn)略,依靠法治、運用法律維護全州社會局勢持續(xù)穩(wěn)定、和諧有序。州委決定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全州開展“依法治州集中整治行動”。集中整治行動期間,根據(jù)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甘孜州人民檢察院、甘孜州公安局、甘孜州司法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敦促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和收繳非法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通告內(nèi)容如下:
一、實施犯罪后潛逃的或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潛逃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員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嚴禁非法制造(改制)、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各類爆炸物品和軍用槍、射擊運動槍、射釘槍等各類槍支彈藥。
五、嚴禁非法私藏、持有、攜帶、使用、處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
六、有以上第四條、第五條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必須立即投案,并將非法危險物品上交當?shù)毓矙C關。凡在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投案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
七、對逾期拒不投案的,依法從嚴懲處;對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并從重處罰;對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jù)的,或者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控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及涉及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凡舉報有功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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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