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來,5.8億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共用出5000萬元
■吳浩
“6年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累計總量已逾5億元,但使用效率并不高。怎么更好地使用這筆資金,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個急需解決的問題。”8月30日,在省政協(xié) 《關于進一步發(fā)揮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用的建議》重點督辦提案辦理協(xié)商會上,財政廳相關處室負責人的話,讓不少與會者嘆息。
如何提升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當天,圍繞這一問題,來自省政協(xié)、公安廳、財政廳、農業(yè)廳、衛(wèi)生計生委和省保監(jiān)局等單位的負責人展開了熱烈討論。
現狀
5.8億元救助金沒用出去
據財政廳數據,截至2015年底,全省救助基金歸集總數約5.8億元,其中省財政安排撥付約1.3億元,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累計提取約4.5億元;6年來累計支出救助基金約5000萬元,累計結余約5.3億元。
相比其他省,救助基金這樣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公安廳提供的數據顯示,2015年,江蘇省救助基金歸集總額1.6億元,墊付資金和一次性補助資金共計1.82億元,追償總額3000余萬元,追償比例27.6%。
6年來,在資金歸集后的管理過程中,我省主要分兩條主線予以落實,一條是由財政部門負責救助基金的資金劃撥與核銷,另一條是由各級公安部門暫行代管救助基金的受理、審核、墊付、追償等。“這些不是公安部門的本職工作,在案多人少,已近滿負荷工作的狀態(tài)下,很難再調動公安部門對額外工作的積極性,而且也沒有相對應的考核機制。”提案參與者、律師王章文認為。“公安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削弱了救助基金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公安廳相關負責人坦承。“很多救助條款已經不合實際,完全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太少了。”一位從事事故處理工作的與會者分析。
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6年來,救助基金因為“用不出去”,總量如“雪球越滾越大”,其管理難度也不斷增大。
析因
三大因素致救助效果不明顯
救助基金為何用不出去?與會者認為,其主因在于“范圍窄”“追償難”“宣傳少”。
“建議把對因交通事故致貧的當事人納入救助范圍。”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救助基金僅適用于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和機動車肇事后逃逸三類情形,且僅限于搶救費和喪葬費,但上述三類事故在事故總量中所占比重極小,而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經濟困難、需要救助的事故當事人并不符合申請墊付條件。
《辦法》規(guī)定,搶救費的墊付限定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發(fā)生的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要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目前,我省救助金基本采取報賬制,申請人要得到救助,需要醫(yī)院出具費用單據,再找公安交警部門審核,來來回回效率低下。”王章文說,事實上很多醫(yī)院根本不知道怎樣幫助受害人完成救助申請的說明。“放出去回不來怎么辦?”公安廳負責人特別提出了救助基金的追償問題。作為一種應急性救助資金,當緊急情況消失或被保險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事故的責任方應將墊付的費用返還給基金管理人,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環(huán)使用。但作為救助基金目前在我省的具體執(zhí)行者,公安部門不具備追償訴訟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無法對當事人進行追償。“很多傷員、家屬和醫(yī)護人員都不知道怎么申請這個救助基金。”省衛(wèi)生計生委的相關負責人認為,救助基金政策宣傳力度不夠也是其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對策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需要專業(yè)管理
缺乏專業(yè)的管理機構和細化的操作規(guī)程,是與會者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現狀的共識。
如何提高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用?
財政廳相關負責人建議,健全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出臺具有操作性的配套規(guī)定,特別要明確各單位職責,細化資金籌集、申請、審批、追償等具體工作流程。
“對申請程序、主體、條件和標準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優(yōu)化申請程序,方便傷者及時獲得救助。”省衛(wèi)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建議。
農業(yè)廳相關負責人提出,應增加救助基金對農業(yè)機械和農機手的救助,對拖拉機、收割機等器械購買農機“交強險”給予一定補助,提高廣大農機手的風險應對能力。
公安廳負責人認為,江蘇的經驗給人啟發(fā)。江蘇省采用政府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了一家保險公司作為專門管理機構,獨立承擔本省救助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以及受理、審核、墊付、追償等具體工作。江蘇還細化了超過72小時搶救費用的墊付范圍、流程和責任單位,專門設置了特殊困難受害人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項目,救助對象包括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致殘或死亡、肇事者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等情形。同時,該省明確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為追償主體,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要求逾期不履行償還義務的當事人依法償還。